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2-05-28 09:53:31


    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一审法院执行。

    2、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