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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雷诉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03 09:15:03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徐某分三次向原告楚某雷借款,共计借现金80万元,并给原告楚某雷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后归还。但到还款日期,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楚某雷于2017年2月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民权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楚某雷借款本金80万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拒不偿还借款,原告楚某雷遂向民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徐强依然置若罔闻,不仅不履行法定义务,还拒不申报个人财产。2017年10月10日,徐某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

    拘留期满,徐某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楚某雷于2017年7月17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民权县公安局因超过六十日不予受理,自诉人楚某雷向民权县法院提出自诉。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0月26日由民权县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楚某雷不服,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通过此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决心,再一次用难以辩驳的事实说明,无论是谁,只要胆敢与法律对抗,只要以身试法,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身为此案的被执行人徐强,有条件履行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楚春雷的合法权益,并执迷不悟,不思悔改,继续与法律“躲猫猫”,规避执行,逃避打击,终得应有的惩罚。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行干警永远在路上!

责任编辑:刘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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