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民权县人和乡某村的陈某竟然在庭审结束后殴打证人。7月1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家与同村村民谢某家房产纠纷一案,在民权县人和法庭开庭审理,证人张某为谢某家出庭作证。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陈某认为张某的证言对己不利,遂与其弟弟陈甲一起与张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将张某打伤。谢某上前拉架,也被打伤。经鉴定,张某、谢某之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对证人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