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的贾某打起了电动车的主意,认为这是一条快速捞钱的捷径。10月27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贾某伙同王某某(13周岁)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某村尚某家中,以借车为名将尚某家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9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5年5月22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某厂院内,以借车为由将曹某家的一辆珠峰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5年5月26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某村盗窃张某家的红色台铃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以3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7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5年5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贾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某村李某家中,以借车为名将李某家的一辆绿佳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47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815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以借车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属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