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发楼盘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诈骗200万元,后挥霍一空。5月19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1年,被告人白某在西安做字画生意时认识了同在西安做字画生意的被害人杨某某。2013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以在民权县东区开发楼盘、需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西安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人白某60万元,当日,被告人将其中的3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其余款项用于日常开支。之后,被告人白某采取编造延后还款的虚假理由、更换电话号码、与被害人避而不见等方式一直不归还上述款项。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白某又以在民权县东区开发楼盘、需向被害人宁某某借钱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的信任,2013年12月27日、29日,被害人宁某某在西安通过银行转账分别给付被告人白某100万元和40万元。诈骗得逞后,被告人白某即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被告人白某采取编造延后还款的虚假理由、更换电话号码、与被害人避而不见等方式一直不归还上述款项。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虚构开发房地产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宁某某的信任,并向他们借款,钱款到手后却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日常开支。当被害人向其催要,被告人又采取更换联系电话、与被害人避而不见等方式不偿还钱款,致使两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诈骗被害人杨某某80万元,其中20万元现金,被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被告人也不认可,该笔款项是否属于诈骗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