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盗窃,两男子用螺丝刀撬开汽车玻璃,盗取车内财物。5月23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潜至民权县某村,用螺丝刀将吴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金黄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副驾驶的玻璃撬开,将其车座上的钱包盗走,窃取包内现金3800余元后将钱包扔掉。之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