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向农民销售伪劣化肥,触犯了刑律,最终害人又害己。8月3日,民权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楚某罚金100000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楚某明知某品牌复合肥质量有问题,仍然购进40吨,而后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在其门市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88000元,经鉴定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楚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销售金额达8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楚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