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自诉人刘某某诉被告人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最后判决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由于其自愿认罪,主动归还婚约彩礼并获得自诉人谅解,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该院审理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民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等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现金3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虽被人民法院拘留,但拒不执行判决长达三年半之久,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某某控诉事实依法成立,法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已全部归还婚约彩礼34000元并获得了自诉人谅解,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