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民权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听到该决定后,立即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高某与张小某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16年1月18日课间休息时间,张小某用石子将高某的眼睛击伤。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39296.32元。经鉴定,高某之伤已构成八级伤残。高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垫付医药费22300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将张某、张小某、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民权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张某、张小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332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10余次到被执行人张某家中开展执行工作,但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张某的妻子以家中上有瘫痪的婆婆、下有三个孩子正在上学、家中没钱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声称谁来执行就喝药自杀。执行法官多次对张某的妻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高某的左眼几近失明,引导其正确面对纠纷。10月11日,执行法官凌晨4时出击,将正在家中熟睡的被执行人张某带至法院,张某仍反复向执行法官诉说自己家中的困难,不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执行法官宣布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时,张某立即表示同意履行,并给其妻子及大哥打电话要求送钱。上午9时许,张某的妻子及大哥将3万余元交至执行法官手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圆满执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