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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2-27 11:47:34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杨某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于民权县人民法院诉求被执行人朱某偿还30000元的借款,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答辩,判决被执行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杨某某现金30000元。被执行人朱某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依据(2014)商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偿还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交通费400元共计3195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及时给被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执行中法院给被执行朱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逾时拒不履行。法院把本案移交到民权县公安局。民权县公安局因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朱某进行询问,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压力下,促使了被执行朱军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通过与公检机关形成外部合力,共同施压拒执行为,大力打击拒执犯罪,通过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让被执行人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

责任编辑: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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