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各级法院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呈多发状态,不仅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权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权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大力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于民权县人民法院诉求被执行人朱某偿还30000元的借款,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答辩,判决被执行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杨某某现金30000元。被执行人朱某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依据(2014)商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偿还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交通费400元共计3195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及时给被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执行中法院给被执行朱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逾时拒不履行。法院把本案移交到民权县公安局。民权县公安局因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朱某进行询问,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压力下,促使了被执行朱军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通过与公检机关形成外部合力,共同施压拒执行为,大力打击拒执犯罪,通过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让被执行人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
典型案例二:
申请人申某某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申请人申某某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该判决于2015年7月1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5年8月4日,申某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王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6月,执行法院对王某某拘留15日,王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2016年10月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仍未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申请人申某某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1月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法院采取两次拘留措施后,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认定自诉人申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后,有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中,申某某有权在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