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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法院发布2起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25 16:49:45


    2016年,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此背景下,民权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大力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该院针对一批“骨头案”、“钉子案”等疑难案件,动真格、用实招、出重拳,强力开展执行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马某某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息22万元。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分期偿还了购车款,却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自诉人李某某借款本息的义务.因虚假报告个人财产,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又被本院司法拘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拒不执行,阻挠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才是正确的选择。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4年8月份,刘某某将自建房屋的建筑施工发包给了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工申某某等人受雇于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9月1日下午,申某某在二楼阳台贴瓷片时,因阳台坍塌,造成申某某跌落受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申某某因此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2015年6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该判决于2015年7月1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申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王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6月,执行法院对王某某拘留15日,王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2016年10月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仍未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后申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某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当日立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邢宝书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上诉。

     典型意义

    穷尽执行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老赖”,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和“执行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公安局、房管局等部门之间构建“点对点”“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与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制度,全力打击“老赖”、攻破执行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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