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年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失信被执行人,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现将2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民权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民权县双塔乡石洼村村民郭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民权县双塔乡敬老院北侧南北路上时,摔倒在因修公路挖的坑里面,因此摔伤.郭某某提起诉讼,经民权县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郭某某6474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某向民权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民权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告知王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拒不履行,案发后,王某某与郭某某达成了协议,赔偿了郭某某5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对民权县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导致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向郭某某赔偿了52000元,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本案中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被告人王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
案例二: 许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民权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0461号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许某某赔偿给陈某某228991.92元,许某某一直不履行;2016年6月1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许某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出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六合锦园一期11号楼二单元601室的所有财物.许某某仍不履行进行申诉,2017年6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民再00461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于2017年7月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再次发出公告,责令许某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出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六合锦园一期11号楼二单元601室的所有财物,许某某一直不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导致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许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与民事判决的原告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许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许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要严格把关,坚决打击,决不手软,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伤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伤害,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就是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