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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执行法官,真是好样的!”

  发布时间:2018-07-26 16:19:29



    “黄法官谢谢您,这大热的天,您为我家的事跑前跑后,让俺一辈子都记着河南法官的清正、河南法官的恩情。河南执行法官,真是好样的!”7月24日,当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刘家庙乡农民梁某荣,从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黄海涛的手中接过2万元执行款时,情不自禁地称赞道。

    原来,梁某荣的丈夫于某在2017年8月3日,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王某杞,因酒后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被民权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受害人于某家属梁某荣、于某某、王某某遂将王某杞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至该院。该院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杞因在狱中未能履行全部责任。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25日受害人家属梁某荣、于某某、王某某不顾路途遥远来到民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黄海涛仔细认真地研究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本着司法为民、为民司法的原则,他一方面与申请人冒着高温,到肇事车辆停放地点进行查看,相互进行沟通交流,同时对申请人进行安抚慰问,鼓励他们重树生活的信心,战胜困难,过上幸福美好的新生活;一方面做被执行人王某杞的工作,教育引导王某杞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切实按照民权县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所列举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让被害人家属在心灵上得到慰藉,受到安慰,不能因为不履行义务而罪上加罪,受到惩罚。经过黄海涛法官深刻的思想教育,被执行人王某杞心灵受到洗礼,承诺履行义务。

    经过进一步工作,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杞未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2)项中“王某杞驾驶的肇事车辆即小型轿车归受害人家属所有,并在其出狱后协助受害方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等问题,双方达成共识:依照受害人家属的意愿,被执行人王某杞自愿出资2万元,以钱抵车,受害人方将此交通事故不再向王某杞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由于法官黄海涛前期工作做的扎实,思想工作做的到位,7月24日下午,被执行人王某杞将2万元交到该院,义务履行完毕。随后,受害人家属梁某荣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民权县法院领取了2万元。在结案书上签字的刹那,笔者注意到申请人梁某荣脸上的皱纹舒展开来,泪花在双眸间闪烁……

责任编辑:刘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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