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昌盛环保科技设备公司经理刘更臣及员工代表将一面上写“廉洁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赠送给河南省民权县法院执行法官杨志军,感谢他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费尽周折,维护合法权益,为公司挽回了损失。
原来,早在2014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民权县城从事垃圾处理业务,从申请人虞城县昌盛环保科技设备公司购买垃圾处理设备一套,价款7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签订了所购买设备须满足8小时处理200吨以上新鲜垃圾的技术条件和分期付款等条款合同。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分三次支付了53万多元的设备款后,因被执行人不会操作涉案设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补充合同,派人到现场进行操作,约定6个月后,人员撤离,剩余设备款付清。
在人员即将撤离过程中,双方因派驻人员住宿费、餐费、劳务费发生纠纷。随后,被执行人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进行鉴定,认定该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即8小时内不能满足处理200吨以上的新鲜垃圾。为此,双方形成诉讼,对簿公堂。2016年7月29日,民权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后,申请人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虞城县昌盛环保科技设备公司货款8万元。判决生效后,虞城县昌盛环保科技设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民权县法院执行法官杨志军负责办理此案。但由于被执行人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致使此案一度搁浅。
在此情况下,杨志军不言放弃,多次与被执行人法人进行沟通,用耐心、诚心感化被执行人。常言道:“人心都是肉长的”。通过将心比心和诚挚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感动了被执行人。8月13日,双方法人来到民权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心平气和地进行了交流沟通。在杨志军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使此案顺利了结。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送锦旗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