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8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泾达向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胜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该院审查决定,在受理的郭某与郑某、张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编号为(2019豫1421执2号)】,申请人郭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调查郑某、张某、王某某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快速结案,依照有关规定,遂向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2019)豫1421执调令1号】,收集、调查上述3名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民权法院首份律师调查令的发出,将会使胜诉当事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随着这一举措的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效率也将会进一步提升。”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邢宝书在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了解,该院发出的这份律师调查令,也是商丘市9个基层法院中发出的首份有关执行工作的律师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