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打假日”。民权县法院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牛肉”案。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郑州市中牟县经营速冻品商行期间,先后4次向济南市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印度阿兰那进口冷冻牛肉100余件,销售金额共计70000余元。经有关部门检验鉴定,自2001年3月15日至2019年,产地为印度的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的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70000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院依照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0元;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