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天气炎热,太阳火一般地笼罩着大地。而民权县法院人和人民法庭庭长单良,却头顶烈日,风尘仆仆地来到被告郭某所在的村庄,在网格员的引领下,找到郭某,和她促膝长谈。告诉她:“作为新时代青年,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所有青年人的共同梦想,也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但在今后选择伴侣时,要以人品、感情为重,以物质、钱财为轻,不拿金钱作为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高价彩礼,以免重蹈覆辙,耽误青春!”
原来,早在2021年12月的一天,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女方要求和媒人安排,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钱138000 元,并送有10800元的烟酒、糖果等礼品。因原被告都已达到法定婚龄,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几次商量结婚事宜,被告却以刘某给的见面钱没有人家订婚时给的多为由,始终不答应举办结婚仪式。为了早日“花好月圆”,原告刘某于今年4月份一连多次给被告郭某打电话沟通,被告不仅不理不睬,而且还以“如果想结婚,再送来12万彩礼钱”相要挟。由于双方意见各持己见,矛盾不可调和,最终导致婚约解除。
双方婚约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款,被告郭某及家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刘某将郭某及其父母告上该院。
该院受理立案后,单良庭长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被告方的彩礼被告方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方向原告方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为128000元。
依据有关法律,该院遂判决被告郭某、郭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某礼款128000元。
但该院判决生效后,郭某迟迟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纾解矛盾,案结事了,让被告郭某汲取教训,向天价彩礼说“不”,单良专程找到郭某,以案释法,进一步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将一份“抵制高价彩礼,倡导文明新风”的倡议书送给郭某,希望她珍惜爱情,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切莫重蹈覆辙,做一个新时代的青年,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郭某不仅当场将128000元给付了原告,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而且,还坚决表示:“一定汲取深刻教训,做倡导时代新风的新时代青年,珍惜青春与爱情,让自己的人生多姿多彩!”
告别郭某,单良又先后来到当地民营企业进行法治宣传,希望更多的青年人以郭某为鉴,树文明新风,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情之切、意之浓,让许许多多在企业务工的年轻人,纷纷为单良庭长竖起拇指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