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民权法院程庄法庭法官助理孙齐齐收到开封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杨某发来的短信:“你好,老师,我是XXX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我公司与李XX追偿权一案,已与李XX于2022年9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XX支付我公司10000元,已履行完毕,现该案件已经了结。谢谢老师。”
原来,李某某因将农用三轮车停放至某陡坡路段,其三轮车滑行撞上赵某的小型越野车,致越野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越野车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越野车主赔付修车费用11200元,后向李某某追偿。判决前,法庭多次向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后判决李某某给付保险公司维修费用11200元及利息。判决后,孙齐齐向李某某释明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李某某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希望保险公司减免部分金额。孙齐齐遂联系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判后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窦某买卖合同纠纷,江某某、窦某夫妇是养鸡专业户,袁某某向江某某、窦某供应鸡饲料,江某某、窦某卖鸡后偿还袁某某饲料款,因市场行情等原因,江某某、窦某养鸡赔了不少钱,下欠袁某某饲料款149000元。判决后,法庭再次做双方的和解工作,江某某、窦某提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希望袁某某减免一部分饲料款。孙齐齐多次向袁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做工作,最终袁某某为江某某、窦某减免了10000元饲料款,案结事了。
今年以来,民权法院程庄法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强化调解意识,穷尽调解手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判后再调解促和解,该庭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