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一贯以强烈态度拒绝应诉的曹某给案件承办法官孔奕博发来信息“你是法官还是书记员,我得记着你们的好”,随后王某也发来短信表示,“感恩您的理解,明知事实真相,是把法和情做到最好的法官了!”原被告双双致谢,案件完满结束。
原来早在2017年4月,王某和曹某就达成了二手车买卖协议,曹某把自己的华普轿车卖给王某,王某支付曹某六千元现金和一辆报废的五菱之光(折抵购车款三千元左右),协议达成后,王某将六千元现金和五菱之光车辆交付曹某。但华普车和五菱之光被新密市公安局扣押至今。
王某诉至本院,因王某取证困难,为查明案件事实,孔法官向新密市公安局邮寄协查函,并积极与承办民警联系,了解到两辆车辆查封均从被告处扣押,且查明案件与侦办刑事案件无关后,已经通知曹某领车,但曹某至今未取。
查明案情后,孔法官确定好调解思路。但原被告均在外地务工,受疫情影响,双方均无法现场参与调解,被告务工时间紧张,不方便且不配合参与线上调解,法官遂通过电话分别与原被告沟通调解意见,法官发现通话的方式被告容易激动,遂采取短信方式沟通,了解曹某情绪激动、不愿应诉的原因后,对其进行安抚,进一步剖析案情,讲解法律规定,说明利弊,曹某最终同意调解,愿意交付王某华普车辆,并返还五菱之光弥补王某损失。
在本案短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几次反悔,均是不在乎钱,但不愿意便宜了对方。孔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均不想继续消耗时间和精力在纠纷中,随即劝说双方,不要因为一点得失扰乱本性的平和,才能心灵安逸自得,和顺通畅,好好生活。
庄子《德充符》有云“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待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和,不可入于灵府。”民权作为庄子故里,其文化永远留着庄子的烙印,原被告作为民权人民,也更容易接受其具有现实意义的思想精华。孔法官始终关注当事人的个体感受,巧用传统思想化解对抗情绪,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得到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