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权县人民法院孙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被告隐藏、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的行为作出裁决,判决被告少分共同财产,使得被告“偷鸡不成蚀把米”,取得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伏某与被告郭某因夫妻感情不和,2022年5月下旬,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应诉后,在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后的第8天当天,被告在一天之内取款5次,取款共计7万元;随后又在次日将余额64067元中的64000元一次性取出,至此,该银行卡内仅余额67元。被告一直未将上述取款行为、取款用途和取款去向通告原告。法院判决不准与双方离婚后,原告于今年7月份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被告仍然未将上述取款行为、取款用途和取款去向告诉给原告。
该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已进行离婚诉讼且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的背景下,被告对其中的3万元共同存款的取款行为、取款用途和取款去向不通告原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私自转移、隐藏,被告依法应当少分,遂判决被告将3万元贺礼款分割支付给原告伏某2万元,被告郭某分得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