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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院成功执行一起积案

  发布时间:2012-05-29 11:29:21


    民权法院于日前审理了一起中止3年的积案,为原告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当事人很受感动。

  2005年底,原告因买卖合同将本县某大酒店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其给付货款及违约金10万余元。2006年3月,民权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25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经查,该大酒店为被告兰某经营的私营企业,该企业和兰本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民权法院中止执行此案。

    2012年5月,原告当事人向民权法院执行庭提供线索称,发现兰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县城出现,此时为深夜。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出动法官、法警直奔兰某住处,原办案法官对此案具体情况比较了解,虽然他已调离执行庭,但接到电话后二话没说立刻赶到。大家在兰某的家中将兰某拦截,经查,轿车为兰某所有。回到法院后,经过一夜的说服教育,被告人表示悔改,同意将奥迪轿车拍卖还债。办案法官不顾连夜工作的疲劳,早晨就赶到车管所对该车的所有权及其他项权利情况进行核查,又回到法院与原告谈话,最终调解成功。

    民权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接到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后迅速反应,大家团结一致、攻克积案,全面展示了民权法官良好的精神风貌,很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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