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是一家销售上料机、模具清洗剂、顶针油等机械产品配件的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生产、销售及维修的公司。2020年,原被告签订机械产品定做采购合同,主要涉及螺杆、机械手及模温机等机械产品。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被告B公司经营面临极度困难,未按期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10月份,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66835元。后被告B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货款,原告A公司也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调解】
立案后,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原被告系多年生意伙伴,被告B公司现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充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因货款未能及时支付引发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若简单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问题,一次性支付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会将原本就资金周转困难、后疫情时代举步维艰的小微企业推向停产停业甚至破产的边缘,同时,也会导致原被告多年合作所积累的“友情”彻底破裂。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调解意见,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如何履行合同及支付下剩货款进行充分居中调解,兼顾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各自作出适当让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B公司欠原告A公司货款66835元,被告于2024年5月15日前全部偿还给原告;二、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民权法院南华法庭积极对标省、市、县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涉案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近年来,民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注重涉诉企业信用修复,助力后疫情时代小微企业持续发展,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出发,帮助企业增强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意识能力,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妥善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