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法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民权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徐某某共欠付原告A公司货款33 万元,原告A公司同意被告徐某某于2023年5 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8万元,原告A公司同意被告徐某某于 2023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25万元;二、被告徐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A公司可就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徐某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三、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该案于2023年10月15日执行立案。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通过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其线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向民权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有商品房性质的住宅1处,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封、抵押信息,该案房产已查封并且有抵押,有车2辆,均系轮候查封,车辆无法控制。在传唤被执行人徐某某并将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后徐某某提交其可用另外一处商品住宅用于抵偿本案债权,执行人员在对该处房产进行调查后,确认该房产确系徐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613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该案申请执行标的345295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徐某某协助申请人办理抵偿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徐某某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申请,过户后续办理完毕后,该案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出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裁定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存在多种财产种类时,选择最便捷、最经济、最能保障涉企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财产是首选。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基础上,签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因需要配合过户等一系列手续,短期内无法办理完毕,涉企申请人在真实意思基础上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保留了可以提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涉企申请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诉源治理角度出发,多种财产处置方式并用,引导双方当事人多沟通协商,寻求案件尽快合理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