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期履行促和解 助企纾困再解难

发布时间:2024-05-08 09:06:07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法院于 2023年11月21日立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下欠原告货款 72500 元,有原告自认的事实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该欠款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王某某应当偿还原告货款72500元。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72500元 。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该案于2024年2月2日执行立案。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民权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其线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向民权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无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不利后果,并且恶意逃避执行还将面临刑事处罚。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实地走访,耐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王某某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可自由支配的现金不多,但是愿意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王某某分期偿还,并且在王某某还款完毕后,认可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在面对线上线下调查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分期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促使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措施的展开需要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因案施策,既要保障涉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尽可能在兼顾被执行人可持续生产生活的基础上,以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促进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杨康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