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中学读书的双方妹妹在教室里为琐事争吵打架,作为哥哥本应劝说教育、化解矛盾,而其哥哥们却毫无法律意识,聚众斗殴犯下大错,最终触犯刑律获刑罚,悔之晚矣。6月5日,民权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赵某管制一年,盖某管制6个月,崔某管制6个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下午,在王桥乡焦庄中学门口,焦庄村民盖某与王南村村民赵某,因双方妹妹打架一事,分别打电话叫来盖某、崔某等四十余人,双方在焦庄中学门口进行斗殴,时长达一个小时,围观群众达二百余人,交通堵塞达一个多小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盖某、崔某纠集众人结伙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盖某、崔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