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一男子趁夜色去偷别人家的小麦,被主人发现后又将主人打伤。2012年6月6日,民权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窜至民权县孙六乡某村委吴某的晒麦场里偷小麦,被吴某发现,刘某将吴某右手指折伤后逃跑。经鉴定,吴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