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河南省民权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刘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村,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价值24000元的客货车一辆。据被告人供述,其当时购买时明知该车价值二三万元,而自己贪图便宜买车自用。经查询:该车系杞县王某被盗车辆。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他人的财物系明知赃物仍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