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民权一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竟然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赔偿摄像机及“曝光”负面新闻威胁“采访”对象,勒索钱财。6月5日,民权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以假冒记者身份到民权县城某水泥厂采访,与该厂女老板谷某发生争执,王某所拿的摄像机不慎掉在地上。王某便以摄像机被摔坏为由多次到水泥厂要求所谓赔偿,并以关闭水泥厂和电视曝光相威胁。后谷某被迫赔偿王某12300元。经民权县价格中心鉴定,该摄像机价格为300元。案发后,王某将所得赃款退换谷某,取得了谷某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