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纠纷 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26-06-11 15:16:47
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较大的车辆损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圆满化解。原告秦某专程来到法院,将一面印有 "秉公执法写正义 高效执行解民忧" 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马绍瑞手中,对法院耐心调解、高效办案表示衷心感谢。
案情回顾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载人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案件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车损数额认定等问题上。被告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有赔偿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一分钱也不应该出。承办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针对被告的认识误区,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矛盾化解等多个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向被告详细说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及承担原则以及主动履行的积极意义。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秉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另一方面对被告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主动履行诉讼费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化解矛盾、体现诚意的实际行动。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费用,被告主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及时履行了各自义务,这起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法官提醒
1.保险不是“全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超出部分,如案件受理费等,需要侵权人自行承担。
2.车主仍有法律义务:作为事故责任方,即使有保险,也应有主动配合处理、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责任。积极解决纠纷,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这类法定费用,既是履行义务的需要,也是诚心化解纠纷的体现。
责任编辑:杨康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