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崔某系某歌厅服务生,因收取客户清洁费而对客户大打出手而触犯刑律。近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崔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2日,小学文化,系民权县城关镇某歌舞厅服务生,2011年8月9日晚上,李某某等六人因朋友过生日而到城关镇某歌厅唱歌。将近结束时,被告人崔某向李某某等人收取卫生清洁费,因而双方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崔某持刀将李某某颈部及左上肢砍伤,经鉴定李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事后崔某对李某某积极进行了赔偿。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