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了原告武某一家四口状告民权县龙塘镇政府、民权县龙塘镇石槽村委会、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公路局侵犯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民权县龙塘镇政府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0169.63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原告武某的妻子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去民权县城买东西,返回时途经民权县龙塘镇石槽村委会老河涯自然村东北角的小桥向南转弯时,因桥没有设置护栏,致三轮车侧翻,黄某掉入河里,因溺水过多死亡。另查明,死者黄某与丈夫武某生育有二子一女。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武某的妻子黄某系成年人,应注意到该桥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该桥时应尽到注意义务,但黄某在返回途中溺水而亡,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按70%计),龙塘镇政府作为该桥的管理者,应保证该桥的安全通行状态,该桥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通行安全隐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按30%计)。该桥设计施工时没有设置护栏,属于设计缺陷,但设计人施工人不明,可由龙塘镇政府赔偿后依法追偿。被告民权县公路局、民权县水利局、石槽村委因不是桥的所有者、设计者、施工者、管理者,故不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