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吴xx系民权县人和镇前瓦家村农民,从2004年开始专门以住宾馆旅店为名,然后趁人不备,伺机窃取宾馆钱物,7月1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2004年3月18日,被告人吴xx在民权县人和镇郝寨村王国儒的旅店内住宿后,趁人不备,将王xx家的创维彩色电视机偷走,价值1700余元;2004年3月份,被告人吴xx与民权县人和镇张庄村民赵xx去洛阳市孟津县,在一宾馆内将赵xx的500余元现金偷走;2007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xx在兰考县建设路南段百事利电动车专卖店孔xx的一辆“新辰之光”电动车偷走,价值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团结以非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