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2012年7月6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老太太诉被告某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酒店对原告李老太太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年5月2日中午,原告李老太太在被告经营的某大酒店出席婚宴时,因酒店路面湿滑,导致李老太太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023元。原告李老太太要求酒店承担其全部的医疗费,但酒店以李老太太的摔伤系其自身不注意,而非酒店的故意导致原告受伤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为此,李老太太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就餐期间致伤,但原因并不在被告,被告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因为原告李老太太年龄较大行动不方便导致自身摔伤,故对原告要求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老太太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就餐,被告对李老太太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故对李老太太的人身损害,被告某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李老太太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是造成损害原因的抗辩事由,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事由,故被告某酒店对原告李老太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