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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成转财产 依法判决共分割

  发布时间:2012-07-11 15:31:16


    2012年6月1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翟某返还原告沈某财产125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与被告申某经媒人介绍于2010年订婚,同年农历腊月初二(2011年1月5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6月22日、23日被告从账户中转走现金25037.78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月5日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 6月即发生纠纷,结束同居生活。2011年6月22日、23日,被告从账户内转走现金共计25000余元,被告所转走的现金依法应属双方共同财产。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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