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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教”字当头

  发布时间:2012-07-23 17:23:52


    民权法院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充分考虑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实行圆桌审判,从“爱”字出发,“教”字当头,寓教于审,审教结合,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了一批青少年罪犯弃恶从善,走上新生,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

    未成年犯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没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民权法院庭审对少年犯一律实行圆桌审判,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像母亲对待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代和陈述犯罪事实经过,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之后,审判长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公诉人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法官则全面评判利弊,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全面透彻解析,让未成年被告人看到前途和希望,从而把庭审当做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痛改前非,重获新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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