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发生在十八年前的抢劫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等人,在民权县老颜集乡窑厂附近路上抢劫过路的村民王某现金50元。
周某等人不久被抓获,陈某外逃,东躲西藏十八年,恶梦不断,于2012年6月15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作案后十八年来没有违法行为,诚恳悔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