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 孙某是一名挖掘机司机,在推土过程中不慎将电线杆推倒而线杆砸到路过行人而致人死亡。7月17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2011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孙某驾驶挖掘机在民权县孙六乡沈庄村委南侧挖龙门北干渠时,将一根电线杆撞到,电线杆砸住在此路过赶集的该村村民杨某头部,致杨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死亡原因为钝器撞击头面部致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