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月8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伤害案,判令被告浙江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某公司承包了位于民权县南华工业园区的某综合楼工程,原告王某跟随包工头雷某自2010年6月3日起在被告浙江某公司做木工活,同年7月15日原告在建筑工地干活时摔伤,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右肘关节脱位及神经损伤;右外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左小腿外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浙江某公司为其支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同年8月4日,被告夏某代表被告浙江某公司与原告协商作出处理意见,约定浙江某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35000元后续费用。原告出院后,被告仅支付了约定的5000元,之后便不再履行,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仍欠原告30000元不予给付。
该院审理后认为,自原告王某在被告浙江某公司的工地做木工活之日起,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浙江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夏某系被告浙江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夏某代表浙江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约定,可以认定是被告浙江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浙江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后续费用的义务。被告夏某作为被告浙江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个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