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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他人解争端 聚众斗殴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13 16:16:16


    民权法院讯郭某系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某村农民,因和他人有矛盾就纠集朋友约定地点解决争端而发生打架,7月2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管制一年。

    郭建东和同村村民伏某共同在珠海打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矛盾,双方打电话约定到民权县城见面解决问题,2010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纠集其朋友李某、王某。伏某纠集其朋友夏某、肖某到民权县工业园区某服装厂,双方见面后相互谩骂,继而在服装厂门口互相殴打,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伏某、郭某、夏某、肖某之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伏某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相互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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