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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院刑事审判积极适用社区矫正

  发布时间:2012-08-28 08:45:42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自今年3月1日起,民权法院刑事审判积极适用社会矫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审判适用社区矫正,必须把握住一个先决条件,既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放在社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只有先确定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才能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为此,民权法院十分重视对罪犯进行审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决定对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罪犯居住地司法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法院提出对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合议庭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来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实践证明,审前调查评估机制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官适用非监禁刑的内心确信,为更加公正客观地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口关。

    刑事审判适用社区矫正半年来,民权法院体会到以下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了“教育、挽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行刑社会化。二是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减少监狱的人、财、物负担,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入,降低监禁服刑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三是能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交叉感染,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四是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同时在社会中就业,不处于隔离状态,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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