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认真落实全省农民工案件电视电话精神,仅用15天时间即审结了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李唐村60名民工起诉民权县大自然蔬果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近30万元。
2011年10月,大自然公司承包了程庄镇江集村、李唐村耕地624亩进行蔬菜种植开发经营,雇请两村60名农民为其耕作、管理,约定每人每月工资为1000元,加班1天增加工资30元。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从2012年5月起未能按时给付民工工资,至2012年9月24日原耕地承包合同终止时,共欠60名民工工资近30万元。
该院民三庭受理后积极与法人代表耿红军联系,耿某某红军佯称在郑州看病,不肯应诉,承办法官吴静到民权县工商局查审了该企业的信息,其注册登记为一人公司,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经查询不足一千元,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经合议庭研究,对耿红军的个人存款到工、农、建、中、邮政等所有银行进行了普遍查询,最后在民权农村信用社道北分社查询到耿红军有存款22万元,法院果断将其存款进行冻结,耿红军闻讯后当天下午找到承办法官,经过5个小时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耿红军先履行15万元,20日内将下剩的14.8万元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