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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送达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3-11 16:18:47


    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民权县人民法院发现,在审判实践中,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由此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现象屡屡发生。

    送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当事人出外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单位地址搬迁,营业执照却未变更;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等造成送达困难。二是审判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愿到场见证,留置送达实际难度较大,容易造成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却以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为由,来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三是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全,只有姓或只有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代为签名的,代签人的身份不明,难以确定代签人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有时邮递员遇到当事人不在家往往写成本人不在家、家人拒收无从判断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从而无法认定是否为有效送达。此外,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回执不能及时退回从而影响案件正常开庭。四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多,时间长、费用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对于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公告送达时间长,送达应诉文书材料的公告时间为60日,还要给予30日的举证期限,而且法院报刊登公告也需要一段时间。在实践中,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案件,其裁判文书一般也需要公告送达,一个案件经历两次公告送达,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执行。公告费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由于公告送达费用较高,原告往往不愿意预交该笔费用。五是一方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却不知道其具体地址,审判人员电话通知,但另一方当事人接电话后,却迟迟不来领取相关手续,造成无法送到诉讼文书。六是当事人被传唤到法院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造成送达困难。

该院建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一)拓宽送达方式、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手段、方式纳入到法院的送达方式,提高法院送达效率。同时,放宽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建议当受送达人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并广泛采用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二)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三)充分发挥原告的协助作用。在立案时,注意让原告写清案件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送达人员联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四)构建基层送达网络。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在日常法制宣传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既是参加诉讼同时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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