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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代雇主收取定金成被告,主体错误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4-24 08:59:27


    民权法院频道讯  2月20日,民权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孙建成的起诉。孙建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孙建成自愿撤回上诉,4月1日原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刘子淇系民权县人民路某服装店的营业员,店主李明与孙建成协商服装店转让事宜。孙建成去服装店交纳定金时店主不在,由刘子淇收取5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之后,店主李明与孙建成因意见不合发生纠纷,服装店转让他人。孙建成起诉营业员刘子淇,要求刘子淇返还双倍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子淇系服装店的雇员,代店主收款是职务行为,且店主认可,该行为的责任应由店主李明承担,孙建成要求雇员承担返还定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孙建成起诉刘子淇返还定金系被告主体错误,随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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