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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权县南华路“12.9”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3-07-02 16:18:42


    6月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12.9”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于平生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民权县南华路442KM+170M即民权县松川汽车厂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张胜海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被告人于平生驾驶的豫NA3768号大型客车冲入路南边池塘中,造成乘车人申爱丽等11人溺水死亡,张永辉等22人受伤。张胜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平生驾车超速行驶、超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于平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胜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爱丽等33人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平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超员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于平生的行为导致12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平生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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