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民权县法院对一起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轩某以100元的价格从民权县龙塘镇石槽村村民李某家中购买死因不明的猪一头。轩某将此死猪拉到自己家中进行屠宰,添加胭脂红和牛肉膏煮制后,充当牛肉在集会上卖给当地群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轩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禽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中,被告人轩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轩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