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民权频道讯 6月1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校学生因与同学玩耍时发生争吵,后撕打用刀将人致伤的案件。被告人李磊(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磊因课间与同学李大伟发生矛盾,随把被害人李大伟叫到学校南边小树林里对被害人进行撕打,李磊用刀将受害人李大伟腹部扎成重伤(双方与案发生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磊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又系在校学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