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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诉法对基层法院审监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0-22 15:43:57


    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且增加了工作量。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改变2007年民诉法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使基层法院改变了以往无再审审查任务的局面。

    新民诉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下列五类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后,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根据此规定,基层法院增加了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再审的上述抗诉案件,同时,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法院再审工作量。

    为实现公正审判,基层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以适应新的变化。一是提高对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质量。新民诉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些条款的提出,要求一审法院提高对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质量。二是提高对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效率。新民诉法将民事案件申诉期限由过去的2年变更为6个月,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新民诉法采取的是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抗诉在后的模式,改变以往启动再审多渠道,多头申请再审、多头处理的局面。三是能动审查再审申请。在这一过程中,既要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既要保护申请再审人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纠纷的有效解决及社会效果,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四是加强对审批监督力量的配备,把业务精素质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监队伍。五是深化、细化节点管理,加强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时限审查、审理案件,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长与法官个人的审判管理作用,从而促进审判质量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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