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民权县顺河乡某村的安某,因为平时爱讲哥们义气,所以结交了很多朋友。然而此次,安某却因讲义气触犯刑律付出了沉重代价。10月2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8、9月份,民权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安某作为现场证人,在没有看见李某某是否将王某某打伤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出庭作证,证明李某某没有打王某某,以达到李某某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本案中,被告人安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