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坐过一年牢的马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因盗窃再次入狱。2013年10月3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开车窜至河南省太康县城,经踩点后,翻墙进入居民安某家中,敲窗入室,盗窃安某家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1瓶及照相机1部,共计价值13000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